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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 、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除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外,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要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土地审批管理,贯彻节约集约用地
  (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严禁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严禁以城镇建设和公共利益为名义,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严禁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名义,擅自占用土地,变更土地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缓解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对新增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各级要尽量从存量土地中挖潜力,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协调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积极运用政策、行政经济手段,想方设法收回、收购一批闲置和低效率利用的土地,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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