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府〔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整顿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资源保护与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依法保护耕地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除符合《
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5号)的规定,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外,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符合规定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地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台帐管理,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用地单位。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建立健全供地年度计划制度。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供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订供地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增强土地管理的计划性,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区、县上报的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没有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每年度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参照上述办法定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