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6]39号)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省直旅游企业:
为加强我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反映。
附件: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效益,鼓励各地区和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和国内旅游市场,全面繁荣我省旅游经济,根据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20%用于国内旅游奖励。
第五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是我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入境旅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入境旅游接待人数奖
对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游客5000人数以上的国际旅行社,人均消费达到1500元以上的,按入境游客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人均消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入境游客人数每人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