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手续费。如果借款人未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湖南省财政厅将按照《湖南省国外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湘财外字〔2000〕11号)通过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扣缴拖欠的本金、息费、罚息和滞纳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本贷款资金做为财政专项资金,参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采取合适的金融衍生产品对日元债务进行套期保值,但禁止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做投机交易。交易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可用于移民和征地拆迁部分。
第十三条 再转贷项目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由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代理业务,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第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报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已完成所有开工手续后,才能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贷款协议规定用途的资金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追回,并停止贷款资金的继续拨付。
第五章 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每半年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和债务核对。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除配合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外,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