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6]10号)
长沙市、娄底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日元再转贷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日元再转贷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管理,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转贷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次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涉及的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部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前后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次日元再转贷款项目总额为45亿日元。其中长沙市22亿日元,用于长沙市湘江桔子洲岸线整治及河道疏浚工程项目;娄底市23亿日元,用于娄底市城市环道吉星路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日元再转贷款项目为各级政府主权外债,按照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债务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代表人,负责办理本项目转贷、债务确认、贷款本息归还、手续费支付和汇率风险的防范等事宜。
第七条 贷款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转贷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之初明确还款来源,并优先安排落实还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