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06]23号)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试点县(市、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区)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市、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
第四条 试点县(市、区)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该县年度筹资总额的12%。提取风险基金总额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试点县(市、区)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和总规模需要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风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试点县(市、区)筹集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风险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风险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及利息相关规定计息,取得的利息,应归集到风险基金中去。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