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抄送的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县教育局或学校,并区别情况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一)对于县教育局或学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财政局应将中央专项资金中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除上述资金之外的日常、零星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财政局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二)对于县教育局或学校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局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五条 县级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回单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将支付回单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县教育局或学校,作为县教育局或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设及对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等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央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配合省财政厅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四)督促市、县教育局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省财政厅选择的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