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查汇总各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本级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教育厅,并及时将预算指标登陆支付系统,同时由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省教育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等有关资料,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省教育厅自行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到县,并将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市(州)财政局,同时抄送到县(市、州财政局不再转发预算指标文件,但预算指标管理仍按原体制不变);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将资金一次性从省级财政单一账户划拨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然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 省级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支付回单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