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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06]9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现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
  附件: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财政厅和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的代理银行,省本级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两个账户。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的支付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将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几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县农业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县财政局应尽快完成开户工作,并在6月12日前将账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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