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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授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授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七)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技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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