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根据国家规定对爱滋病实行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应当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可建设适合农民工租住的廉租房。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要适当放宽进城务工农民工的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准予优先落户。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