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和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三)着力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各地可按照低费率、保缴费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待遇标准由各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测算确定。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按照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组织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费,建立住院统筹和个人账户,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享受统筹地区同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统筹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