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六)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级要由政府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和法院、妇联、工会参加,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落实《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立健全工资保障(证)金制度。建设、劳动保障、银行等紧密配合,在建筑行业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证)金制度。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证)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
四、全面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逐年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到2008年底,实现所有用人单位普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推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