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残疾评定标准,加强、完善评残、发证管理工作。
6、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均设立残疾人维权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中介服务和盲文、手语辅助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7、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并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下,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和法律专业网站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8、由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命名的维权示范岗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组织的残疾人维权活动。
9、做好本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对各类调查数据认真开展研究,为本市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十)残疾人组织建设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任务指标: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要求,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做到人员配齐,组织完善。利用社区残疾人协会联系残疾人的优势,落实各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主要措施:
1、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全面贯彻“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和“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使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为主导、街道(镇)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在各级残联机构改革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街道、乡镇残联要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体系,健全机制,配备1-2名工作人员和若干名社会工作者,建立扎根于基层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社区残疾人协会和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要密切联系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联系社会有关方面,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关心重视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领导集体。要重视干部的年轻化、知识化,培养选拔优秀的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和残联干部队伍,各区县残联的领导班子中应有残疾人干部。
4、加强各级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计划,使所有残疾人工作者都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残疾人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队伍。
5、组织本市第二次“上海市自强模范”、“上海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上海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上海市残疾人之家”、“上海市优秀残疾人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好全国第四次“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选工作。
(十一)专门协会
残疾人专门协会是联系残联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任务指标:
通过专门协会的工作,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主要措施
1、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协会委员会制度。培养残疾人骨干,提高协会领导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发挥好班子作用。
积极为各级残联培养和推荐优秀残疾人干部。
2、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有计划地对残疾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通过各专门协会,依托社区,关心残疾人的学习和生活,帮助残疾人成为生活的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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