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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1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我省广州市30户出口企业已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又将我省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行出口企业范围扩大至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目前,这三个市的试点工作运作正常。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应用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行出口企业范围扩大至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东莞市、惠州市和肇庆市(以下简称珠江三角洲6个市)的所有出口企业。珠江三角洲6个市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办法比照广州市、中山市和梅州市的做法,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税发﹝2006﹞9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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