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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逐步实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设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业人员、具有方便群众求助的办公场所和基本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目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分支机构,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以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三、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的基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设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4〕127号)和司法部、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暂行管理办法》(财行〔2005〕191号)有关规定,设立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援助事业在不同地区协调发展。

  (三)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全省各级财政预算拨款、上级经费补助、社会募集资金等法律援助经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管理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全省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检查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确保法律援助经费正确使用,发挥法律援助经费的最大效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本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省各级民政、财政、人事、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要按照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4〕127号)的精神,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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