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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志。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17个,占应建数的98%,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46个。法律援助社会网络初步形成,有许多困难群众获得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够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许多困难和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承担起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努力将这项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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