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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长政发〔2006〕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

  “十五”期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不断改善,受教育程度明显增强;妇女参政议政水平逐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成效显著;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稳步推进。为了进一步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与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如下:
  一、主要目标及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目标: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2010年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2010年女性从业人员参与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占参保总数的50%以上;健全生育保险体系,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缓解妇女贫困的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措施:
  1、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发展社会和家庭服务行业。调整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3、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各类女性提供培训服务,加强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4、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健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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