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
(2)《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
八条
3、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和停车场(库)面积,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法律依据: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条
4、未经复验建设位置并取得合格证明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经复验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
5、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
十一条
(2)《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1)《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
十二条
(2)《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五十二条
7、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
十条
8、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转让、抵押、出卖、出租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