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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四期)


  2、违反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2)《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八条

  3、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和停车场(库)面积,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4、未经复验建设位置并取得合格证明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经复验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5、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2)《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1)《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2)《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7、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十条

  8、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转让、抵押、出卖、出租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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