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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四期)


  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6项

  7、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8、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法律依据: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2项)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或使用性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改正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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