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节能降耗责任制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能耗下降责任相结合、行业主管和企业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工作相衔接的原则,建立节能降耗责任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节能工作总负责、总协调,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分别对本行业、本地区的节能工作负责。分解节能降耗目标,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力量,完善统计体系,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
(三)完善能源价格机制
发挥价格杠杆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体现能源稀缺程度、有利于吸引优质资源流入、有利于形成能源安全体系、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
建立与上游资源价格涨跌同向联动的机制。成品油、天然气价格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继续完善峰谷、季节差价,促进削峰填谷。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价格激励政策。逐步理顺能源比价关系。
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制订分行业万元增加值(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应予淘汰的高能耗劣势产业的用能,实施加价。完善阶梯式价格管理政策,对满足基本需求的生活用能,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对超出基本需求的能源消费,实行分级递增的价格政策。
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垄断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机制,对调价收入使用建立合理的调节机制,对公交等公益性行业实行补贴机制,对困难群体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平稳实施。
(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加大节能资金投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集中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能源安全与平衡和支持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并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
(五)推进规划落地实施
将能源规划与城市布局规划相结合,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预留能源通道及能源项目用地,各区县要将电源、变电站、天然气门站、能源通道走廊和能源储备站场等重大能源设施的规划纳入区县规划并严格控制,积极支持、配合能源项目建设。
(六)加强能源法制建设
按法定程序修订《上海市节能条例》,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适合上海城市特点的建筑节能标准化体系;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完善能源市场监管法规,加强政府对能源市场的监管;制定和实施能源安全储备管理办法,为构建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能源储备体系提供法律支撑。
附表:
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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