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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22、落实农村教育设施建设收费减免措施。认真落实农村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减免措施,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半征收。
  23、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各市、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适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研究同意后执行。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改善农村卫生环境。
  五、全面整顿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24、清理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已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制定得力措施,确保落到实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不出台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5、清理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合理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有关机构或单位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不得违规收费,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6、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收费管理。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转产转岗就业能力。依法开展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经批准收取费用的,必须落实规定的教程和教学期限,否则不得收费。凡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27、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外出务工、建房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六、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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