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强和改进殡葬收费管理。遗体接运、火化、骨灰盒寄存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管理;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丧属自主选择,禁止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14、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要严格执行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计费办法不合理的要改革计费办法。各有关检验、检疫、认证机构或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检验、检疫、重复收费和乱收费。
15、加强农村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清理规范农村集贸市场收费,除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收费。逐步取消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促进农村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四、完善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6、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价费政策。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并对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17、规范有线电视等服务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对农村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免“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政策规定。授权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收费进行规范,其规范的办法和措施报省备案后实施。
18、完善农村通信价格政策。研究制定电信资费向农村倾斜的相关政策,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满足不同层次的通信需求。进一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农村电信普遍服务事业发展。
19、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20、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推动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制定并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凡尚未制定、公布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具体补偿标准的,年内要制定并予公布。
21、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