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内容在我省施工安全许可证未发放钱可暂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
一、对投标申请人企业资格预审评分的内容及标准
(一)财务能力
1.净利润(税后利润)(评价企业营利能力)
净利润>0, 得1-2分;净利润<0, 得0分;
2.履约能力(评价企业履约能力)
货币资金>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15%,得1-2分;
货币资金<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15%,得0分;
3.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评价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70%, 得2-3分;90%>资产负债率≥70%,得1-2分;资产负债率≥90%,得0分。
(二)企业业绩
1.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得1-2分,没有得0分;
2.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优质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
市优工程(有效期一年)3-5分/项
省优工程(有效期二年)得4-6分/项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有效期三年)得5-7分/项
鲁班奖(有效期三年)得6-8分/项
3.承担的其他非类似工程获优质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
市优工程(有效期一年)2-4分/项
省优工程(有效期二年)3-5分/项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有效期三年)4-6分/项
鲁班奖(有效期三年)5-7分/项
(三)其他
1.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得1-2分;
2.企业通过其他ISO系列标准人证: 得0-1分;
3.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象征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省级(有效期二年)2-3分/项,地级市(有效期一年)1-2分/项。
(四)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其中被行政处罚的扣4分/条;属违反规章以上规定的扣3分/条;属省反省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扣2分/条;近几年出现合同纠纷的主要责任方扣1分/条。不良行为记录,处罚、通报文件有明确处罚时限的,按文件执行,无明确处罚规定的,扣分时限按一年计算(具体执行时间和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