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该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邀请一定数量满足合格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小型工程不少于3家,一般工程不少于4家,较大工程不少于5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5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之间的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设区的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但上下幅度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30%。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本办法“附件”中的评分优选内容及标准作调整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