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八)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对于小型工程,招标人必须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和较大工程,招标人可以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9家或只有9家时,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余9家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可根据工程规模,按照下列方法之一,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固定因素评分方法。即按照《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中第“一、二”项内容,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综合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拟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此方法适用于一般工程。
(二)选择因素评分法。即除按照《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中第“一、二”项内容,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综合打分外,招标人还可选取“附件”第“三”项(附加分)中部分或全部内容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附加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拟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此方法适用于较大工程。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前款潜在投标人未领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凭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领。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