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及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时,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如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采用固定因素评分法或者选择因素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附具体的评分细则;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条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要求的其他自主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格预审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
(五)企业具有按期完成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机械设备、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