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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苏建法[2004]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复杂工程提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在招标公告中详述预审条件和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的要求相一致。
  资格条件中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应。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可以提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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