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