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