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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对符合养犬条件而未办《犬类准养证》的犬只,限定犬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犬只进行免疫、办证。

  (二)对流浪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理,对大型犬、烈性犬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准养证的犬一律予以没收,对狂犬或疑似狂犬进行全面捕杀。户外未束犬链、挂犬牌及无人牵领的犬均视作流浪犬(大型犬指体重不超过10公斤或体长超过60厘米、体高超过40厘米的犬只,烈性犬指狼犬、猎犬等性情暴烈的各类犬只)。

  (三)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犬只排泄粪便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四)对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24日)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市公安局尽快下发《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通告》,公布限制养犬整治工作的期限和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窗、宣传车、《致养犬户一封信》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群众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和养犬户对限制养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乡镇、街道要部署各社(村)居委组织对本区域犬只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上门统计登记,宣传政策。新闻媒体要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相关报道。

  二是组建收容捕犬队。各乡镇、街道要尽快组织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经过培训后,成立收容捕犬队,负责辖区内犬只清查、收容、捕杀工作。在辖区内公布捕犬队移动举报电话。

  三是积极做好办证服务工作。畜牧、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力量应对的犬只免疫办证工作,做好主动服务,必要时联合在居民区设置免疫办证点。对办证的养犬户要建立包含犬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犬只品种、免疫情况、证件号码等内容的详细档案。

  (二)联合整治阶段(10月24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全面清查、收容、没收和捕杀工作。捕杀后的狂犬及疑似狂犬应在畜牧部门监督下,由所在乡镇、街道作深埋无害化处理。工商、公安部门对清查整治中发现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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