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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括: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等通用技术要求;
  (二)地方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地方专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信息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四新”成果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统一的其它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以合同方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修订)计划项目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或修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单位应组成标准编制(修订)组,安排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修订)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标准编制(修订)提供技术资料和基础条件。
  第十条 编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地方自然条件,积极采用建设“四新”成果,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 编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技发展成果为依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协商一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采用的“四新”成果应当经过鉴定和实际应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用专利技术应当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应经过编写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
  编写大纲应包括标准的编写依据、编写原则、编写提纲、编写计划、相关标准目录。编写大纲应组织相关各方讨论后确定。
  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编写说明、重要事项相关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计算书、论证意见等)。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重要事项相关技术资料、征求意见汇总说明等。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审查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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