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科(2006)36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布和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布和实施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经费用于编制(修订)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