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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五、分类管理,确保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传染病的流行情况以及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省的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等7种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为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广大群众可根据省卫生厅建议信息,自行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保护自身健康。

  六、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一)切实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

  (二)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认证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接种安全。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是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其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四)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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