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任务;负责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和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预防接种经费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四、保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预防接种及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级预防接种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调、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按照现行疫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第一类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并承担全省冷链系统主要设备装备及其运输费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因接种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补偿的费用,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市级财政承担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以及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县级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省、市级政府对困难地区的县级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