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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十五)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十六)其他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员费用审核。教职工人员费用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员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高于15%则按超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编制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和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小学确定为21:1,初中18:1,高中18:1,完全中学17:1,职业高中为15:1,普通中专22:1,成人中专25:1,技工学校22: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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