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五条 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高中、初中和小学课本资料费)、招待费、财务费和其他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
(二)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学校各类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六)差旅费,指学校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出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七)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八)培训费,指学校各类培训支出。
(九)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十一)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
(十二)物业管理费用,指学校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十三)维修费,指学校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实行“一费制”开支的书杂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