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核算,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