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或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广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广东省物价局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全省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省定价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指导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