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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2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以下简称《监审办法》),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监审办法》及《细则》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监审办法》。《监审办法》是在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来成本监审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全面修订的重要成果。它的颁布实施,是价格管理工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加大对社会、对经营者的宣传力度。
  二、切实保障《监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履行的工作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独立设置成本调查机构,并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业务技能高的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尚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级以上市,要争取在年底前解决好机构问题,并赋予成本监审的工作职能。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已成立调查机构的,要继续予以保留;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挂成本机构牌子,明确职能,并有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程序、依法监审,不断提高成本监审工作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监审办法》的要求,对现行定价成本监审政策和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凡与《监审办法》相矛盾的应当重新修改或废止,并建立和完善与《监审办法》相配套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成本监审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四、妥善解决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监审办法》的要求,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将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成本监审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之前,要想方设法保证成本监审工作开支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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