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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6]231号)


各地级市以上物价局,省国税局,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降价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在7月20日起尚未交款结算的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一律按新价格执行,经营企业若按原价格结算的应将多收款项于10月底前退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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