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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七日 粤价[2006]225号)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市物价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利用进口液化天然气初期,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个市物价局应提出大鹏公司门站后各环节的临时销售价格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临时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
  我省改革完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指导性意见另行制定。

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为科学合理制定进口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销售价格,促进天然气引进合作建设项目的稳步发展,不断增加清洁能源的市场供应,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广东LNG试点项目一期工程--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一、作价办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思路:遵循LNG国际贸易惯例及通行的“照付不议”要求,建立既反映国内外市场天然气价格变化,又考虑我省市场供求、经营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的LNG销售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吸引国内外市场能源,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居民生活对天然气的需求;二是有利于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三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合理比价关系和销售价格动态调整的机制;四是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二、作价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价格的管理及制定原则
  广东大鹏公司门站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实行电厂发电用户和城市燃气用户分类定价以及同类用户同价,具体标准按电厂发电用户略低于城市燃气用户安排。
  大鹏公司门站后的销售价格由所在地的市物价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以综合平均气价为基准分类制定,同一燃气经营主体、同类用户实行同网同价;不同燃气经营主体的居民生活用户原则上实行同城同质同价。
  (二)大鹏公司门站销售价格的构成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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