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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鲁劳社办函〔2006〕11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规定》,宣传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厅定于2006年10月第三周在全省开展贯彻实施《规定》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贯彻实施《规定》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部分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也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省政府出台《规定》并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全省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做好贯彻落实《规定》和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宣传的工作。
  二、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和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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