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劳社〔2006〕5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基本制度,规范企业分配秩序,现就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等三项基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项制度”是涉及企业工资确定、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是新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均应按照国家和省劳动工资法规政策规定,从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入手,认真落实“三项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使之不断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企业应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三项制度”备案制度。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三项制度”统一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三项制度”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确定。
有主管(监管)部门的企业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监管)部门同意。
三、企业“三项制度”报送备案的要求:
(一)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制定、报送的基本要求、内容和程序等按鲁劳社〔200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在企业制定或变更后30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