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①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委员会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②参与对重大气象灾害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③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3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各级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6.3.2 各级气象局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各级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