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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局报告。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局通报。

  4.5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1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局、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5.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 应急结束

  4.7.1 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自治区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县两级气象局发布终止命令。

  4.7.2 市、县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市、县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市、县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本级相关部门及下级气象局通报。

5 后期处置

  5.1 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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