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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生地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自治区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④一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一级启动命令后,自治区各级气象局及其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自治区气象局及其直属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自治区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区气象部门通报;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中国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省(区、市)气象局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及其直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直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自治区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4.2.2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3.2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区外或涉及区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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