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①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②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③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3.4.1 I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2 Ⅱ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 Ⅲ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比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4 Ⅳ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一般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