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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四条规定”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6]66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
  二、物业管理企业2003年12月1日以后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该合同面积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顾问项目和单项服务项目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三、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其所管项目中应有一个(含)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含)以上获得“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其所管项目中应有一个(含)以上获得“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良好行为记录达到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应持有建设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应持有北京市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提交其在管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所列的13项违规行为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企业持有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满仍未取得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应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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