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答辩评审,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四)市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下达验收批复。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
(二)技术总结,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
(三)推广示范作用;
(四)产品应用报告;
(五)项目审计报告;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减少投资规模且幅度在20%以内的,需说明具体原因;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称号并授牌。
第三十四条 验收基本合格但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批复中就遗留问题对企业提出具体要求,限期完成。
第三十五条 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可以在接到批复后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复查仍不能通过的属于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撤销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开展后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策划与决策的总结与评价;
(二)项目准备阶段的总结与评价;
(三)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总结与评价;
(四)项目运营阶段的总结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后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后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评审中心或具有国家工程咨询资质的其他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政府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法人的;